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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作者:乐清市总工会 来源: 发布时间:2004-04-26  浏览:

(一)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实行集体协商制度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内容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2、平等合作原则。所谓平等合作原则是指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法律地位平等,要互相合作,不存在隶属关系,并拥有各自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尊重、兼顾三者利益,彼此真诚合作,在协商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3、协商一致的原则。所谓协商一致的原则是指参与协商的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到共识。主要包括: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各自的意志协商,直到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写入合同。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

    企业和职工是集体协商的主体。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人员作为协商的代表。职工由本企业工会为代表,在工会的协商代表中应包括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集体协商代表每方:至十人,双方人数应对等。企业方面的首席代表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工方面的首席代表为企业工会主席。  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上级工会代表)作参加集体协商的顾问。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协商时,应由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由书面委托的工会代表为首席代表。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在全部协商期间内应保持稳定,双方都应设记录员,参与起草或修改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责任及保障。协商(谈判)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由企业法人代表、工会主席或全体职工推举相等的协商代表。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违反规定对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时,工会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关于参于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的产生、条件、权利和保护。除工会主席是工会参加集体协商的指定、首席代表外,工会方的其他代表应由工会提名,经职代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代表的名单应向全体职工公布。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义务,应事先说明情况,并由工会另行指派代表替代。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的条件:本企业在册职工,是工会会员;熟悉政策法规,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代表职工的意志;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的权利:有权根据协商的需要作相关调查;有权了解与协商有关的企业情况和资料;有权参加协商活动,其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作正常出勤计算;有权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履行工会或职代会赋予的其他权利。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准确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和意愿;严格遵守集体协商制度的各项规定;贯彻执行工会或职代会对协商的各项意图;积极发挥作用,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定期向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协商情况和协议的履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质询。参加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要受到保护。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工会方代表的奖励制度。


(三)集体协商的程序

    1、企业必须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尽可能自行协商解决。一次协商不成,可在下次协商中再议。经过多次协商无效,双方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协商处理。


(四)集体合同的类型

    集体合同种类划分,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按不同的划分标准一般可分成这几类:

    1、按集体合同主体层次不同分类,可分为企业、行业、产业等集体合同;

    2、按集体合同的内容繁简不同分类,可分为单项性集体合同与综合性集体合同;

    3、按集体合同的形式不同分类,可分为要式集体合同与非要式集体合同;

    4、按集体合同适用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与行业性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1、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最低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2)工作时间:包括日和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中夜班劳动时间等;

    (3)休息休假:包括日与周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午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规定等;

    (4)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项目与措施、接毒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劳防用品的发放等;

    (5)保险福利:包括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资金来源,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立项和扩建,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和职工疗、休养等。

    (6)合同期限;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度;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2、集体合同的格式

    (1)集体合同的名称。集体合同应在卷首标明该合同的名称。

    (2)序言。序言是集体合同的正文前一段叙述文字,写上本集体合同的依据、日的和意义等。有的集体合同省略了序言直接进入正文部分,而把正文部分第一章作为总则部分,用条文形式介绍一下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和某些原则性问题,两种方法都可行,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序言。

    (3)正文。正文就是双方议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即集体合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解决的问题的重点不同,集体合同的章节划分也不尽一致。一般说来,在没有序言的集体合同的文本中,第一章应为"总则"部分,因总则部分的某些条款已具有约束力,如有的集体合同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用人单位义务提供各种条件,支持职工参加经营管理等。因此,集体合同总则应列为集体合同的正文部分。在总则部分之后一般可应写用人单位与工会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的保证条件。其他各章内容,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问题大小或轻重缓稳的顺序排列。
    (4)结尾。结尾是集体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有头无尾的集体合同是不完整的。结尾部分的内容多放在"附则"一章中,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及办法;②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③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起止年、月、日;④集体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及法律效力,正本保管何处,副本发给哪些单位;⑤注明集体合同呈报核准登记、备案单位;⑥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⑦集体合同的签订年、月、日,签订地点;⑧注明附件及其他应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其订立程序为:

    1、提出签订建议    2、产生协商代表
    3、酝酿协商内容    4、进行平等协商
    5、起草合同草案    6、签订集体合同
    7、集体合同审查    8、公布集体合同


(七)集体合同的履行

    1、集体合同履行的原则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通常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集体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的行为。集体合同履行必须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

    集体合同全面履行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对集体合同履行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这些监督检查主要有:一是在企业内部组建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组织。企业可组建由职工、(工会)和企业等双方人数相等的代表参加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制度,及时通报制度和反馈调整制度等。二是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一系列措施,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集体合同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1)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的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该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对原合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天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如果是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提出的变更方案,应事先交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意见;如果是企业一方提出变更方案,工会在收到变更方案后也应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最后经双方修改方案,一致认可后,正式变更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的终止。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可以因合同期届满终止,也可以因合同的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终止,还可以因企业的破产、解散或兼并而终止。

    (3)集体合同的解除。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之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书。

    3、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1)处理机关。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政性公司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2)处理程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3)参加协调的人员。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共同举行。双方各选派代表三至十人,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与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

    (4)时效。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行政部门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生效。协商处理因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入共同签字盖章。《协凋处理协议书》下达后,双方应当执行。

    (6)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一般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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